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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失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在评议时提出的具体案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办理情况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答复本人。
  第十八条 在执法检查中,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对于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执法机关要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严肃处理。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责任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的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机关自行纠正,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法律监督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干扰、阻碍执法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自查自纠走过场的;
  (四)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评议意见,拒不办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情节严重的,对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对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常务委员会应当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执法检查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应当对执法检查活动和执法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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