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召开座谈会、现场察看、明查暗访、随机抽查、调阅案卷、问卷调查、重点督办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可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急需解决的违法案件和问题,可以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按规定时间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的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按照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问题的处理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有关决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的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的执法机关应当作执法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并可以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评议时,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评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通过的评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四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效果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整改报告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