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基本情况;
(二)履行执法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四)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检查的其他执法事项。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初,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单独组织执法检查;对全省普遍存在的执法问题,可以与各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下联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检查;可以与部分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进行检查;或者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主,部分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配合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每项执法检查应当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检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和要求等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批准,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每项执法检查应当本着精干、效能和便于工作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检查组组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和组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检查小组检查时,可以吸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