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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原因:与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三、第七条中“地(市)”修改为“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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