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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
  二、第四条修改为:“困难企业可以按月减免水资源费。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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