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及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二条所列外,还包括在陆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
(一)各种类型的地图集(册);
……。”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年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成果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