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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四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6日)废止(原因: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该条例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设区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二、第七条修改为:“申领、发放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填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凭依法取得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一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会同与经营品种相关的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于15日内上报设区市商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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