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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二、第九条修改为:“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批量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措施,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产品发展规划要求;
  (二)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抽样,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技防工程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技防工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由省以上公安机关管理;总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管理;本省境内铁路技防工程管理,在省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南昌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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