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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3日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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