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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合同约定完成科技咨询任务;
  (三)对客户提供的材料、文件等负责保密;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职科技咨询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与从事的科技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经省科技咨询业协会确认,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建立省注册科技咨询师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科技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严守秘密、文明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
  第十八条 科技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实行平等竞争。
  科技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投标中标等方式承揽科技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科技咨询机构不得承担本机构编制的咨询服务报告的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咨询收费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负责科技咨询机构的信誉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科技咨询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科技咨询机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科研单位的优惠待遇;
  (二)科技咨询内容属高新技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待遇;
  (三)开展科技咨询业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待遇;
  (四)科技咨询机构为完成特定咨询项目,聘请咨询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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