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咨询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订科技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制订科技咨询行业管理章程、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加强科技咨询知识宣传普及和学术交流。
第九条 科技咨询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战略决策,资源的配置及综合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提供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认证服务。
(二)为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或者咨询论证服务。
(三)为企业的技术攻关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技术经济效益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有关部门、地区或者企业进行市场调查、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经济预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咨询服务。
(六)其他科技咨询业务。
第十条 申请建立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开展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科技咨询人员;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一定的计算、测试、分析和实验等手段,或者有固定的进行计算、测试、分析和实验等工作的协助单位;
(四)有项目、财务和法律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科技咨询业务,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机构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条件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科技咨询机构等级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评定。
科技咨询机构承担科技咨询业务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
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权利:
(一)独立提出科技咨询报告;
(二)按合同约定获得完成科技咨询任务所需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