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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云川
                         2001年11月26日
             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科技咨询业,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施科教兴湘战略,更好地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决策提供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先咨询、后决策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发挥科技咨询的决策参谋作用,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项目或者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科技咨询。
  第五条 发展科技咨询业应当贯彻“大力扶持,积极引导,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向国际规范靠拢”的方针。
  科技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咨询建设、结构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鼓励科技咨询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科技咨询业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咨询业的领导,在政策、信息提供、技术支撑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引导,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科技咨询业的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咨询业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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