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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2001修正)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兼顾。
  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优质粮油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农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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