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优质粮油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农业建设。”
二、第九条修改为:“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区、县(自治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第十条修改为:“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