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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秉公执法,切实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有可能在行政性收费管理中的腐败行为,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必须是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自治区人大、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 收费项目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是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自治区人大、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应当公示。
  第四条 收费标准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执行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标准,必须是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各项收费标准都必须在确定的比例和定额中收取,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随意减免。
  第五条 收费范围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每一项行政收费所适用的范围必须以公示和建立《缴费手册》等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条 收费政策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并对涉及行政性收费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公示或者公告。国家、自治区新批准增加或减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公示或者公告。
  第七条 收费程序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实行行政性收费“三分离”(定费与收费分离,收费与管理分离,管理与定费分离)和罚缴分离。各项行政性收费的核定、审查、批准和收缴等办法、程序必须公开,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收费监督机制,不得将定费、收费、管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第八条 加强监督。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开展行风评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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