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东江湖水环境的要求制定旅游规划。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东江水力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流入东江湖的主要河流的市、县交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和向社会公布。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东江湖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补助。
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东江湖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经营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的标牌、界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办禁止性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造成污染事故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