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旅游服务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露营、野炊和水上体育活动。
(三)禁止设置加油站和水上商业、饮食等服务业网点。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东江湖水资源的建设工程和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第十四条 在东江湖行驶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当限期改用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鱼;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鱼,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应当植树造林,优化林分结构,建设生态林业;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采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木;采伐其他区内的林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保护区内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污染水体。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村民和二级保护区内严重缺乏生产资源的村民,应当统一安排,逐步外迁,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