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举任免联络的工作机构承办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每届述职评议工作规划,提出届内各年度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的人数。
年度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的人员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对述职人员名单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七条 述职人员名单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六十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三十日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抽调人员组织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的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述职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述职人员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述职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进行述职的十五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寄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