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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30日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述职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述职人员,主要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述职评议可以采取会议述职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评议方式。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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