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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完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单位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德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管理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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