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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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