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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1日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其他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方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经济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

  第四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计划编制初步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通报计划编制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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