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的经营许可证依据
《种子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三)种子经营者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三)有二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一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三)有一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下;
(二)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