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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种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五百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二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三名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种子法》二十一条的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仓储设施;
  (二)有种子生产土地零点五公顷以上;
  (三)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种子检验人员。
  第二十四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种子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种子的,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提出申请,并分别按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生产种子。
  第二十七条 预约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由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签订书面合同,生产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和交售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种子。

第五章 种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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