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05年天津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
(2001年12月6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市,就是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我市各行、各业、各项工作依法治理,努力把天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地方立法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步健全。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人民群众在更加广泛的领域依法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初见成效。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五”时期,是天津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依法治市步伐,对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具具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的要求和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1.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抢抓机遇、跨越式发展,完成新世纪初的三大历史性任务,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全面提高依法治市工作水平,为率先把天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城市而努力奋斗。
2.依法治市的主要目标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完善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转变,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逐步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逐步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3.依法治市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以
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