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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省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在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我省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进依法治省奠定良好基础,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和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注重培养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山西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是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强宪法观念,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有关部门应当编撰青少年法制教材,保证青少年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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