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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年审的通告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本市
 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年审的通告
 (2001年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市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的企业登记、年审工作,是巩固成品油流通秩序清理整顿成果,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地域内所有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专项和零售(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申请“年审”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持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自本“通告”发布起5日内到北京市经济委员委托的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领取有关的“年审”申请表。
  三、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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