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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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