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种行业报刊、社团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一律不得将完成报刊征订指标或数量多少纳入对下级单位、部门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评先、达标的条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借年度核验、颁发(换发)证照、违规处罚以及办理其他业务手续之机强行要求订阅、购买报刊。
5、面向中小学师生的各种报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向所辖学校下达征订任务,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强行从教师工资中扣下订报款,不得将订阅报刊纳入学生收费项目,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强迫师生订阅,加重师生的经济负担。
6、凡属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中征订的报刊,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推销,更不得强行摊派。任何报刊及其主管行政部门,不得摊派征订任务,不得把是否完成报刊征订任务作为其他任何工作的达标条件。基层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征订任务,由此引发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7、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出版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以前称为“内部报刊”),要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8、自办发行的报刊要按读者自愿订阅的原则来组织报刊的发行,报刊社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不得以自办发行为借口搞强行摊派。
9、省新闻出版局对全省的行业报刊、社团报刊和内部资料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办报办刊指导思想不明确,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报刊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的报刊和内部资料;对不顾思想内容、不思提高质量,滥用行政权力强行摊派,片面追求赢利的报刊和内部资料,坚决予以撤销。通过治散治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报刊发行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10、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等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及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省新闻出版局依照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责令有关报刊社退还订阅款,公开道歉,然后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