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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4日)修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3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应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其他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的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照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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