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方便广大纳税人、财务人员及消费者查询辨别发票真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了新版发票,2000年11月6日和2000年11月7日《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分别刊登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0〕3号)。根据该通告的规定,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用完的旧版发票(包括企业自印发票)可以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从2002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新版发票。现就新旧版发票换领的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换领办法
(一)从2001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大厅全面供应新版发票和新版《发票领购簿》,旧版发票不再供应,纳税人可到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所)的征收大厅领购新版发票。购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同时换领新版《发票领购簿》。
(二)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用完的旧版发票(包括企业的自印发票)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发票和旧版《发票领购簿》时间;缴销时,纳税人须将旧版的发票存根、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向地税主管征收机关清缴,经主管征收机关验销后,旧版空白发票由主管征收机关作切角处理;旧版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则由纳税人按规定年限保管5年,保管期满,报经主管征收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仍使用旧版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应抓紧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申请自印新版发票的手续,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一律不得再使用旧版发票,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接受旧版发票,凡以旧版发票入账的,一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