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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
  二、在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后增加“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一句。
  三、增加“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的规定,作为第三条第三款。
  四、将第五条中“由省、市(地、州)人民政府”修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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