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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卫生环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低于消防、管线埋设等规定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日照间距

  第五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建筑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第六条 被遮挡住宅、长日照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
  (三)建筑短边与非高层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短边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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