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日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证件,持证上岗。其中,驾驶员还必须有所驾车型5年以上的驾龄,年龄不超过55岁。
“一日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并佩带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七条 飞机场、火车站、客车站、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设立“一日游”代理售票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有固定的售票场所;
(二)有专职售票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通讯设备。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按期进行保养、维护,接受检验。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线路、浏览景点,引导游客进行浏览活动。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歇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带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游览、购物或就餐;
(四)擅自提价、压价或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
(六)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有规定的观光、游览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七)收取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旅游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