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大连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9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李永金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提高车辆维修质量,减少城市噪声、空气污染,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根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辆(含挂车、半挂车)维修、改装、改造
(含安装燃用液化石油气装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机动车辆维修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税务、物价、环保、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维修业户,根据其技术条件分为以下三类六级:
(一)一类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类,分为两级。
一类一级为汽车大修级,准予经营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在用机动车改装和二类维修企业、三类维修业户经营的维修项目,业户名称应标明“汽车修配”字’样。
一类二级为汽车总成修理级,准予经营总成修理和二类维修企业、三类维修业户经营的维修项目,业户名称应标明“汽车总成修理”字样。
(二)二类为汽车维护类,分为两级。
二类一级为汽车维护级,准予经营整车维护、检测和三类维修业户经营的维修项目,业户名称应标明“汽车维护”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