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9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更新办)指导全市机动车辆报废更新工作。
市计委、经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