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质量管理,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放心工程,是指政府有关主管机关通过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使其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在质量上、卫生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让消费者放心的工程。
第三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从事各种主食制品、鲜冻肉品、熟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鲜奶制品及其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食品放心工程的领导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商委、经委、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放心工程实行《大连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企业、产品目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