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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修改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完善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以及上述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含代码IC卡,下同),是指全国统一的、证明组织机构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委托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书。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书。
  第六条 组织机构办理代码证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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