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抚顺市城市旧平房区改造房屋拆迁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抚顺市城市旧平房区改造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平房区改造,保障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旧平房区改造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本规定。
旧平房区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条 旧平房区改造享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商品房,所出售的商品房政府有关部门不再重新征收有关费用。
第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原房拆迁前未参加房改的拆迁时被拆迁人按现行房改政策将原房先参加房改。
第五条 拆迁房改房、私房为简易房、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缴纳260元结构差价款;就近上靠相对应户型增加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50元缴纳购房款,产权全部归己。
第六条 拆迁人按每户1万元将住宅房屋拆迁保障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房改购房款、结构差价款和增加建筑面积款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并存到指定银行。
上述款项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安置用房形象进度批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原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相对应的户型安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被拆迁人申请,45平方米和75平方米可分别设计为1.5间和2.5间。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原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含38平方米);
原建筑面积20平方米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原建筑面积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3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