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000年八月一日
西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
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