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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8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十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非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员,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在我市城区封闭式丹东路、东西一路道路上,发生的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人不准跨跃隔离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违者罚款,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与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行为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按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内继续通过的行人,应主动避让;违者,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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