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哈尔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维护经营者和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书报刊,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和挂历、台历、年历等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1)、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四条 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文化、工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邮政、铁路、民航、海关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