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债务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经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企业可将部分资产变现和转让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用于支付和清偿。
2.企业可将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报有批准权的同级政府批准转让,政府应将收缴的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用于支付或清偿。
3.企业商职工同意,可将闲置的厂房、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租赁给职工,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
4.企业商职工同意,可为其补缴、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抵减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企业按应支付和清偿的数额,确定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并与职工签订代缴协议,由企业根据协议按年或月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5.改制的国有企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与下岗职工协商,将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折算为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股份给职工持有。
6.对购买、租住本企业住房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按1998年房改售房政策将职工租住的企业住房出售给职工,职工无力支付购房款的,企业可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将应支付给职代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进行冲减;若职工已购住房属部分产权住房,按前述办法计价完善产权,可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将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债务直接冲抵职工购房款,将职工部分产权住房转换为全产权;若职工已购住房属全产权住房,尚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企业可商职工同意后进行冲抵。职工已购全产权住房且已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不在此列。
(四)通过上述办法,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仍有困难的,同级政府可安排资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还可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用当地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适当补助。
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应按规定补缴。下岗职工出中心的,企业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必须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自谋职业或参照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重新就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费年限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未再就业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