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实现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大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其余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的,可从本企业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中择优安排部分人员重新上岗。企业可与重新上岗的人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妥善处理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下岗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下岗职工分流到本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到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连续计算,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并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各市、州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意见。
  三、妥善处理经济补偿和债权债务问题
  (一)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下岗前企业已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半停产企业的下岗职工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全停产企业按停产前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相同。
  (二)困难企业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