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改制行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8〕96号)的规定进行。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中小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改制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根据成本分摊的原则,按照不同地区类别确定。要防止随意将农村校点改为民办的作法。
认真实施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逐步收回投资。
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育。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可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不得在中小学分离前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擅自解散或变相解散所办中小学校。
八、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教育体系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监督实施,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随着办学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学校一律不得超编接收和招聘教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合同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奖惩和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