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于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省上要停止财政转移支付,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
用足用好已出台的各项筹资政策,依法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城市维护费和农业税附加要按规定比例安排用于教育。进一步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宾馆饭店教育费等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足额征收,并确保全部用于教育。农村乡(镇)统筹费中,应按规定比例和数额首先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学校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也可适当用于公用经费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地方,不再收取教育费附加。对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今年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各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定项目和标准范围之内,结合当地经济、教育等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各县、乡人民政府从2002年开始,要把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中小学学杂费、书本费要根据维持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的原则,由省级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小学学杂费收入要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中小学收费资金,不得借地方税费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按照《决定》精神,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实行年审计制度。每年由审计、监察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使用进行年度审计、监督,确保各项按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及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