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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其中,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达到初中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力争80%以上的普通高中达到四川省普通高中办学的基本要求,建成20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并将高中的部分学校建成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全省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5%,学前1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5%。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教科书审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的发展,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教育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按法定程序开展教育集资,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农民为学校建设义务投工投劳。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依法承担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等责任,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及其他学校所必需的用地等。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职工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内起,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和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按规定上划到县。教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发放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县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工资专户”,并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划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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