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即清理现行的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从2001年10月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逐项对照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速全面彻底地清理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本着“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若起草单位不明的,属行业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属综合性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属于本级政府颁发的政府规章和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废止或修改;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向立法机关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意见。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将清理情况列出细则并书面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部门职责,杜绝地区封锁行为
破除地方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经贸、计划、公安、交通、财政、建设、监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法制等部门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进行严肃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保证国务院第303号令在我区得到有效实施。
(一)经贸、工商部门:查处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查处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采取歧视性待遇,限制或者排斥外来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消除有关歧视性措施;撤销或建议撤销实行上述地区封锁所依据的文件;向上一级部门提出查处上述地区封锁的意见。
(二)经贸、公安、交通部门:查处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撤销或建议撤销实行限制产品或服务进出的有关文件。
(三)财政、物价部门:查处从价格、收费等方面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的行为;撤销或建议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撤销对外来产品或者服务采取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文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对外地产品或服务采取和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撤销或建议撤销歧视性技术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