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5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破除地方保护,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推进我区的改革开放,为迎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好准备,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一些地方对本地市场实行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把保护本地企业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但是,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来看,实行地区封锁、人为地割裂市场,阻碍了正常的商品流通,不但妨碍了公平竞争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其实质也是向“自然经济”的严重倒退,必须下决心尽快解决。国务院第303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查处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序及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把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纳入法制的轨道,从制度上保证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制止政府部门倚仗行政权力搞政企不分或变相政企不分,利用办理和变更证照等手段排斥竞争,实行垄断的做法。同时,破除地区封锁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认真解决的课题。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世贸规则与开放市场,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体系。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禁止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广泛宣传国务院第303号令,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把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当作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