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沿海、沿江地区打私综治办对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要设置专门场地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看管,认真做好防盗窃、防哄抢、防台风、防火灾等项工作,在集中管理船舶和车辆期间,可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各地打私综治办接收参与走私的船舶或车辆后,要及时向有关船舶或车辆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协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船舶或车辆进行后续处理和停航(驶)整顿,对有关船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五、各有关船舶或车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车辆的船主、车主和船员、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打私综治办。
六、各地打私综治办接收海关移交的外省籍参与车私船舶和车辆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打私综治办,由自治区打私综治办通报该船(车)籍省打私综治办进行处理。
七、船(车)籍所在地的打私综治办负责填写《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后续处理情况反馈表》(表3),并随附船舶、车辆和船员、驾驶员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时反馈给海关,同时报抄自治区打私综治办。
附件:1.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通知书
2.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表
3.参与走私船舶(车辆)后续处理情况反馈表
附件1 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通知书
市打私综治办:
你市下列船舶(车辆)因参与走私被查扣,现决定移交你办。请于 月 日前到我关调查科领船(车)。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表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签名) 年 月 日